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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环评资质、环保验收审批事宜已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环评、验收更严要求来了

来源:舒曼(河南)罐体设备有限公司     浏览量:1990    日期:2018-09-18

来源:生态环境部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

转变政府职能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2018年8月31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国生态环境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视频会议,主要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和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2018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要求,深入总结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成效,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工作,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放管服”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我部提出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开展“四个一”的工作部署,即“开一个会、发一个文件、解决一批实际问题、开展一轮宣传引导”。这次会议是生态环境部组建以来召开的第一次“放管服”改革视频会议,一直开到区县一级,是“四个一”工作部署的一部分。8月28日,生态环境部常务会审议通过《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在进一步征求地方意见的基础上,已于昨天发布实施。今天下午,我部还将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重点围绕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进行政策宣传解读。这些都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党组和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对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高度重视。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上强调,要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许可、资质资格、中介服务等管理事项,并多次就深化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以及深化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指明前进方向,提供根本遵循。国务院连续4年就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李克强总理均出席并发表重要讲话,全面阐述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统筹安排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也对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出明确任务要求。我们必须深入学习领会,充分认识和牢牢把握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快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生态环境领域落地见效。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是新时代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放管服”改革旨在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一场重塑政府和市场关系、刀刃向内的政府自身革命,也是实现经济稳中向好的关键一招。进入新时代,要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从根本上还是要在改革上下功夫、在体制创新上下功夫,切实把市场活力最大限度激发出来,把人民群众创造力最大限度调动起来,推动经济走上依靠创新提质增效的发展路子,从产业链低端向中高端迈进。生态环境保护是政府重要的职能,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抓手,也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与市场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密不可分,在“放管服”改革这场政府自身革命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和使命。

必须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加快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要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生态环境保护倒逼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充分释放发展活力,激发有效投资空间,引导稳定市场预期。要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防止劣币驱逐良币,让无效低效产能特别是“僵尸企业”退出,实现市场出清,使资源得到高效配置和利用。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今年4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研究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思路和举措。5月18日至19日,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对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再部署,提出新要求。6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中央交给我们的重大任务,是一场大仗、硬仗、苦仗,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需要付出极其艰苦的努力,需要多方面保障支撑。必须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改革以审批发证为主要内容的传统管理模式,把工作重点和更多行政资源转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上来,切实做好简化行政审批、减税降费等“减法”,做好加强监管的“加法”和优化服务的“乘法”,调动企业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形成群策群力、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坚决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要通过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使我国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升,确保到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整合原环境保护部职责及其他6部门相关职责,组建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高度重视,为在更高水平上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新时代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敢于啃政府职能转变的“硬骨头”,推动生态环境部门从以直接管理为主转向监督管理为主,当好“监管者”,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构建“大生态环境保护”格局。要把不该由生态环境部门管理的事项交给市场或社会,把该管的事项切实管住管好,努力在破解政府职能缺位、错位、越位问题上探索走出新的路子,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管理理念进步、管理方式变革、管理手段创新、管理效率提升。要将生态环境事业发展放在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大框架下来认识、来推进,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改革生态环境系统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行政流程再造。要最大程度对接群众需求,最大限度减少审批许可,从源头上减少权力寻租问题,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部门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准确把握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面临的形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大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力度,持续推动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大力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系统在简政放权、尤其是大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方面力度很大,成效也比较明显。取消“环保设施甲级资质认定”等4项、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2项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等1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环保竣工验收”等2项行政审批事项,已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待相关法律修改后实施。下放火电、油气田开发、钢铁、有色、船舶等57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将13类项目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降为编制报告表或填报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依法只需填报登记表类项目,由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

加强行政事业收费和涉企收费监管,取消核安全技术审评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环境监测服务费、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积极推动排污费改为环保税;将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等社团会费和其他收费项目在生态环境部网站集中进行公示。

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全国358家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已全部完成脱钩。取消“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新化学物质理化、健康毒理、生态毒理测试”等2项中介服务事项。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生态毒理测试数据现场核查指南》,重点针对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测试数据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终身责任制。

二是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推进“证照分离”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改革,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支持在浦东试点基础上,将“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天津等地的10个自贸试验区。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提出生态环境领域的负面清单,并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加快生态环境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研究,跟踪研究7个试点部门和各地权力责任清单,开展生态环境部权力责任清单前期研究工作,梳理权力责任事项、设计清单框架、确定清单内容。

三是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深入推进投资项目环评审批改革,多次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适当简化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类别项目由40%降至38%;告知性备案实现网上办理,用户从注册、填报到成功提交平均用时10分钟。加快清理规范环境认证事项,组织开展中国环境标志改革试点,鼓励更多第三方机构开展认证活动,提高市场化水平,进一步增强认证标准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加快培育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新兴环保市场,会同财政部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积极培育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联合印发《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充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促进污水垃圾处理行业持续发展。

四是为公平营商创条件。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实现全国所有市、县级环境执法机构“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今年上半年,全国采用“双随机”方式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26.3万家次,随机抽查发现并查处违法问题1.3万个。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出台《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严肃查处山西临汾等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约谈相关地方政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联合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等文件,全国已有超过10个省级、60个市级、200个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持续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企业环境信息,推动商业银行将按日计罚、行政拘留等重大行政处罚文书纳入信贷审批和贷后监管流程。

五是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压缩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新化学物质网上申报及本地管理系统、核设备监管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完成升级改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审批申请材料进一步优化。2018年上半年生态环境部共受理行政审批事项11347件,全部按时办结,实现审批时限“零超时”。推动生态环境数据联网共享,组织开展环保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督查和各类非涉密信息系统调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完成部内生态环境信息资源目录梳理和涉及10个部委的生态环境大数据资源主题目录,完成16个司局69个业务系统数据整合。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成生态环境部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改造,启动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综合平台项目建设。建立网上审批数据资源库,整合集成建设项目环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行政审批系统,构建“一站式”办事平台。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推动“放管服”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和成效,涌现出一批具有生态环境系统特色的鲜活经验,为其他地方推进“放管服”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

在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方面,辽宁省环保厅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经过一年努力,累计取消、下放14项行政审批权、12项其他行政职权。

在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方面,浙江省环保厅推动实施“最多跑一次”改革,梳理“最多跑一次”事项目录清单,推动行政审批事项“八统一”,全面提升行政审批效能。江苏省环保厅推行“不见面审批”,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优化营商环境。

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山西、四川、云南环保厅等成立“双随机”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不断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水平。

在优化政府服务方面,山东省环保厅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要主动服务、优化流程、落实责任,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服务水平。上海市环保局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在环评文件编制、环评报件、环评审批程序、环评分类管理和环评手续简化等5个方面开展环评制度改革试点,切实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取得的进展和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与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生态环境事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期盼相比,仍存在不少差距,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地方和部门对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重视程度仍然不够,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地方和部门认为“放管服”改革是割肉、是放权,下不了狠心,缺乏自我革命的精神和勇气,推动改革的主动性不强、办法不多、措施不实、氛围不浓。

二是简政放权不到位。有的地方和部门放权还不彻底,环评耗时长的问题还一定程度存在。国务院组织开展的调研显示,建设项目环评耗时还比较长,主要原因是企业环评报告编制耗时较长,一些投资规模大、工艺复杂项目的环评报告甚至要一两年,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三是放管结合不到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现象,一定程度上导致事中事后监管跟不上改革需要。有的“重下放、轻监管”,忽视对下级审批权承接单位工作指导和监督。有的地方对上承接不主动、不积极,有的基层承接能力不足,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接不住、接不了、接不好。

四是优化服务不到位。部分地方和部门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不高,办理过程缓慢,拖、等、压、靠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有的政务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一些审批项目流程精简、优化不够。一些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还不健全,有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融合还未真正形成,仍存在“信息孤岛”现象,与群众和企业需求还有差距。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中认真研究解决。

三、坚定不移把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

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既要简政放权,又要加强监管和服务,更要改变过去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误区,更新我们的理念,创新我们的认识。思想认识到位了,我们的行动才能到位。在思想认识上,必须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简政放权与强化监管的关系。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简政放权与强化监管都必不可少。

“放”是为了激发市场活力和调动基层、全民的积极性,要把握好两条原则:一要坚持问题导向。对影响市场、干预微观经济的,影响营商环境和市场主体地位作用发挥的审批事项,要作为重点坚决下放下去。二要把握目标导向。与激发市场活力无关的,涉及重大生态环境安全和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点审批事项,不但不能放,还要从严审批。

“管”是为了消除不健康、不符合市场规律的行为,使市场活力和企业积极性更加健康、更加规范、更加持续。李克强总理指出,只有管得好,才能放得开,也只有放得开、减下去,政府才有更多的精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生态环境系统而言,深化“放管服”改革,首先是放的问题,该放的要放到位,不该放的就要坚决守住,同时要把事中事后监管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如果事中事后监管管不住,事先批的再多、审的再严,又有什么用呢?在实践中,这种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一直存在,非常普遍。反过来,只要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了,严格监管到位了,前边多放一点、少批一点又有什么关系呢?生态环保工作的核心目标和任务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要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就要减少污染排放。这是光靠审批无法全面、有效解决的问题,关键还是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这两年,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在持续做好宏观管理的同时,更加着力抓好微观管理,抓压力传递,抓责任落实。在一些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工作上,我们一杆子插到底,着力把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落实到位,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我们的行政资源很有限,要把有限的行政资源投放到最管用的地方去,确保我们的要求落到实处。不管事先有没有审批,企业都必须遵纪守法。做到这一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就会下降,生态环境质量就会改善。因此,我们要摆脱过去的思想观念、路径依赖,进一步简政放权,同时更大力度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人还是这些人,钱还是这些钱,稍微调整优化一下,效果就会不同,并且完全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也为进一步释放企业市场活力提供了支撑。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敢于“刀刃向内”,把该放的权力彻底放下去,决不能瞻前顾后、犹豫不决。同时,也要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举”,对于建设项目环评、核与辐射等领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重心后移,狠抓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精准施策,从根本上提高监管效能,切实管住、管好、管到位。

二是正确处理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的关系。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互为因果、相辅相成。没有科学的顶层设计,基层改革创新就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就不能产生规模效应、整体效益。没有广泛的基层改革创新、多方面经验积累,顶层设计就会成为无根之木、空中楼阁。

要以问题为导向,为结果服务,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及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好顶层设计,直面问题,解决问题,尤其是要解决行业标准缺乏、规则不清、法律不健全以及一线监管执法人员能力不足等问题。要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鼓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将改革要求与基层工作结合,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改革举措和路径,努力形成各方协同、上下一心、共同发力、竞相推动改革的良好局面。

三是正确处理“放管服”改革与生态环境领域其他改革的关系。生态环境领域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关系每名干部职工,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充分运用系统思维精心谋划,着力增强改革的整体性、协同性,做好改革协同推进大文章,使各项改革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形成系统效应。

部署“放管服”改革任务,要统筹考虑地方机构改革、环保垂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的进度安排、实际情况,确保下放的权力事项地方能够接得住,事有人做、活有人干,后续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能够落地落实。地方推进各项改革,要始终贯彻中央改革精神,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权责关系划分、人员力量安排上,充分体现“放管服”改革要求,努力在转职责、提效能上下功夫,在转作风、树形象上做文章,切实展现新时代生态环境部门的良好形象。

四是正确处理改革创新与法治建设的关系。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按照“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要求,及时把改革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积极推动做好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对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等中央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已经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快推进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同时,加快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政策规定和具体措施,实现改革的无缝衔接,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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